越南2010年《商事仲裁法》
《商事仲裁法》由越南国会于2010年6月17日通过。该法规定了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仲裁形式、仲裁组织、仲裁员;仲裁程序和手续;仲裁诉讼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管辖权;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组织和活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
《商事仲裁法》的制定符合国际惯例,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并且在推动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和确保国际贸易融合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共13章82条,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涵盖了管辖权、仲裁形式、仲裁组织、仲裁员、程序和手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管辖权、外国仲裁机构在越南的组织和活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内容。
以下是《商事仲裁法》关于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一些基本内容:
1. |
仲裁解决争议的管辖权: |
(i) |
由商业活动产生的各方争议; |
(ii) |
(至少一方涉及商业活动的各方争议; |
(iii) |
法律规定由仲裁解决的其他各方争议。 |
2. |
仲裁解决争议的原则 |
(i) |
仲裁员应尊重各方的协议,前提是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禁令且不违背社会道德 |
(ii) |
仲裁员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并遵守法律规定 |
(iii) |
争议各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仲裁庭有责任为各方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提供便利; |
(iv) |
仲裁解决争议不公开进行,除非各方有其他协议; |
(v) |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
3. |
仲裁解决争议的条件 |
(i) |
如果各方有仲裁协议,则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订立; |
(ii) |
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仲裁协议仍对该方的继承人或法定代表有效,除非各方另有协议; |
(iii) |
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组织,该组织被终止活动、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转让或变更组织形式,仲裁协议仍对接收该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有效,除非各方另有协议。 |
4. |
语言 |
(i) |
对于不涉及外国因素的争议,仲裁诉讼中使用的语言为越南语,除非争议中至少有一方是外资企业。如果争议方不能使用越南语,则应选择翻译成越南语的译员; |
(ii) |
对于涉及外国因素的争议,或争议中至少有一方为外资企业,各方可协商确定仲裁诉讼中使用的语言。如果各方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将决定使用的语言 |
5. |
仲裁解决争议的地点 |
(i) |
各方有权协议确定争议解决地点;如果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将做出决定。争议解决地点可以在越南境内或境外 |
(ii) |
除非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在认为适合的地点举行会议,以便仲裁庭成员交流意见、听取证人证词、征询专家意见,或进行货物、财产或其他材料的鉴定。 |
6. |
适用的法律 |
(i) |
对于不涉及外国因素的争议,仲裁庭将适用越南法律解决争议 |
(ii) |
对于涉及外国因素的争议,仲裁庭将适用各方选择的法律;如果各方未达成适用法律的协议,仲裁庭将决定适用其认为最合适的法律 |
(iii) |
;如果越南法律或各方选择的法律对争议内容没有具体规定,仲裁庭可适用国际惯例解决争议,但前提是该适用或其后果不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