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
费用
10.000.000 VND
越南商贾仲裁中心 (VTA))仲裁费用表
根据2018年7月20日第05/2018/QĐ-VTA号决定发布)
1. 仲裁费用的计算依据
1.1. 在起诉书(或反诉书)中提及争议金额的情况下:
a) 若争议由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
b) 若争议由单一仲裁员处理,费用为1.1(a)项所列相同争议金额费用的70%
c) 以外币计算的争议金额将按照提交起诉书或反诉书时越南外贸股份商业银行(Vietcombank)的汇款汇率换算为越南盾。
1.2. 在起诉书或反诉书中未提及争议金额的情况下,VTA主席将根据争议的性质、处理争议的时间和仲裁员人数决定仲裁费用.
1.3. 在起诉书或反诉书中既有涉及争议金额的请求,也有未涉及争议金额的请求时,涉及争议金额的请求的仲裁费用按1.1(a)项计算,未涉及争议金额的请求的仲裁费用按1.2项计算
1.4. 上述1.1、1.2和1.3项所列费用不包括仲裁员和解决争议的听证秘书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鉴定费、资产评估费、专家咨询费及仲裁庭要求的其他协助费用
1.5. 上述1.1、1.2、1.3和1.4项规定也适用于增加争议金额的起诉书(或反诉书)的修改和补充。在减少争议金额或减少反诉金额的情况下,仲裁费用不予减少.
1.6.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费用将根据VTA主席的决定执行。
2. 仲裁费用的退还
仲裁费用在以下情况下退还:
2.1. 在撤回起诉书;修改或补充起诉书;撤回反诉书;修改或补充反诉书的情况下
a) 若起诉书;修改或补充起诉书;反诉书;修改或补充反诉书在仲裁庭成立之前撤回,VTA退还70%的仲裁费用
b) 若起诉书;修改或补充起诉书;反诉书;修改或补充反诉书在仲裁庭成立后撤回,VTA退还40%的仲裁费用
c) 若起诉书;修改或补充起诉书;反诉书;修改或补充反诉书在VTA发送解决争议听证会传票后并在听证会开始前撤回,VTA退还20%的仲裁费用
2.2. 若仲裁庭因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协议无法执行而作出中止解决争议的决定,VTA退还70%的仲裁费用
2.3. 若仲裁庭因法院决定争议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而作出中止解决争议的决定,VTA退还20%的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