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越南商人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规则适用于在越南商人仲裁中心(VTA)进行的争议解决。

示范条款

VTA建议各方在合同中加入以下仲裁条款

仲裁费用

VTA 仲裁费用表自 2018 年 7 月 20 日起适用

仲裁员名册

该仲裁员属于 VTA 的仲裁员名单

程序指引

解决争议的听证会

解决争议的听证会

仲裁庭有义务审查原告和被告的文件,以决定是否开启解决争议的听证会。根据VTA规则第25条的规定,传票应最迟在听证会开庭日期前15天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有义务审查原告和被告的文件,以决定是否开启解决争议的听证会。根据VTA规则第25条的规定,传票应最迟在听证会开庭日期前15天送达双方当事人。

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由仲裁庭决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传票应最迟在听证会开庭日期前15天由仲裁中心送达双方当事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听证会延期或仲裁庭决定召开下一次听证会,传票的送达时间由仲裁庭决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听证会不公开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听证,以优化程序并确保符合双方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有权邀请证人和合法权益保护人参加听证会,并须在听证会开庭前通知仲裁庭。仲裁庭可自行或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邀请鉴定机构、估价人员和专家根据本规则第19条参加听证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允许其他人参加听证会。

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仲裁庭可以在听证会期间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和所有仲裁员或唯一仲裁员签字。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应作出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决定,该决定具有与仲裁裁决相同的效力。

如果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不再有任何相关文件或证据需要提交,仲裁庭将宣布该听证会为最后一次听证会。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仲裁庭无义务审查任何补充文件或证据,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仲裁庭的权限

仲裁庭的权限

仲裁庭的权限依据《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18、19、20、21条以及《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解决争议所需的证据。

仲裁庭的权限依据《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18、19、20、21条以及《2010年越南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解决争议所需的证据。

2018VTA仲裁程序规则》第18192021条具体规定了仲裁庭的权限

18条:仲裁庭的事实调查权限
仲裁庭有权通过适当方式与一方进行会面或交流,并在另一方参与的情况下,澄清与争议有关的问题。仲裁庭可以自行或应一方或各方的请求,在双方在场或通知双方的情况下,从第三方了解事实。

19条:仲裁庭的证据收集权

  1. 仲裁庭有权要求各方提供证据;各方有义务提供证据。
  2. 仲裁庭有权根据一方或各方的要求,要求证人提供与争议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3. 仲裁庭可以自行或应一方或各方的请求,委托鉴定、估价争议中的财产。鉴定和估价的费用由请求方承担或由仲裁庭分配。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鉴定和估价费用未足额支付,仲裁庭将在现有档案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4. 仲裁庭可以自行或应一方或各方的请求,咨询专家意见。仲裁庭有权要求各方向专家提供相关信息,或允许专家接触相关文件、货物或财产。专家须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后,仲裁庭将向各方发送报告副本,并要求各方对报告提出书面意见。专家咨询的费用由请求方承担或由仲裁庭分配。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专家咨询费用未足额支付,仲裁庭将在现有档案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5. 在仲裁庭、一方或各方已经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但仍无法自行收集时,可以书面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供协助。
成立仲裁庭

成立仲裁庭

第一位仲裁员与第二位仲裁员将共同推选仲裁庭主席,由此成立一个仲裁庭,类似于法院的审判庭,以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

第一位仲裁员与第二位仲裁员将共同推选仲裁庭主席,由此成立一个仲裁庭,类似于法院的审判庭,以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

仲裁员的选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原告/被告应自行选择或要求越南贸易仲裁中心(VTA)指定一名仲裁员。若有多个原告或被告,原告或被告应共同选择一名仲裁员,或共同要求VTA指定一名仲裁员,并通知VTA。

若被选定为仲裁员的人选未列入VTA的仲裁员名单中,原告/被告应将该仲裁员的联系方式通知仲裁中心。

如果被告未在上述30天期限内选择仲裁员或未请求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则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由仲裁中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代表被告。

成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根据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12条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原告应选择或要求仲裁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若原告要求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仲裁中心主席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7日内决定指定一名仲裁员代表原告。

对于被告,若双方无其他协议,被告应在收到通知、起诉书、仲裁协议及相关文件次日起30天内选择一名仲裁员或请求仲裁中心指定一名仲裁员,并通知仲裁中心。若被告要求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仲裁中心主席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7日内决定指定一名仲裁员代表被告。若被告未能在上述30天期限内选择或请求指定仲裁员,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由仲裁中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代表被告。

若被选定为仲裁员的人选未列入仲裁员名单中,原告/被告应将该仲裁员的联系方式通知仲裁中心。

 

被告指南

被告指南

在原告根据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8条的规定,按照VTA的指示缴纳全部仲裁费用后,VTA将在10天内向被告发送争议通知,并附上原告的全部资料。

在原告根据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8条的规定,按照VTA的指示缴纳全部仲裁费用后,VTA将在10天内向被告发送争议通知,并附上原告的全部资料。

除非双方另有时间规定,自VTA收到起诉书、仲裁协议、相关文件以及根据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的仲裁费用之日起10天内,VTA将向被告发送通知、起诉书、仲裁协议及相关文件。

辩书及其提交期限的延长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自收到通知、起诉书、仲裁协议及相关文件次日起30天内,被告必须向VTA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包含以下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9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 a) 答辩书的日期; b) 被告的名称和地址; c) 答辩的依据; d) 被告选定的仲裁员姓名或要求VTA指定仲裁员的请求; đ) 如被告为组织,答辩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如被告为个人,答辩书应由个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答辩书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数量应符合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被告未提交答辩书,仲裁程序仍将继续进行。

VTA可在被告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后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延期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在答辩书提交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前送达VTA。即使被告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也仍需选定仲裁员或要求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

被告有权对原告提出反诉。反诉必须基于原告起诉被告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反诉应以书面形式单独提交,与答辩书相独立。反诉应与答辩书同时提交给VTA。

反诉书应包括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10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 a) 反诉书的日期; b) 各方的名称和地址; c) 反诉案件的摘要; d) 反诉的依据; đ) 反诉金额及被告的其他请求; e) 如被告为组织,反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如被告为个人,反诉书应由个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反诉书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数量应符合2018年VTA仲裁程序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时间规定,自收到反诉书、相关文件及仲裁费用之日起10天内,VTA将向原告发送通知、反诉书及相关文件。

反诉将由处理原告起诉书的同一仲裁庭同时处理。

注意:若被告认为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无法履行,被告应在答辩书中明确指出。若被告未在答辩书中明确提出,则视为放弃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仍需选定仲裁员或要求VTA指定仲裁